2011年2月22日 星期二

公立醫療機構部份工時制特約護理人員管理要點




一 為使公立醫療機構護理人力能適時靈活補充,並充分有效運用,以加強服務病患,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部分工時制,係指每月工作時數不少於編制內專任人員工作時數之四分之一,每次工作時數不少於二小時,且總工作時數不超過編制內專任人員工作時數者。


三 公立醫療機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進用特約部分工時護理人員:
(一) 編制內護理職缺,經列管待分發考試及格人員者。
(二) 申請分發考試及格人員,分發機關無適當人員可資分發,經同意自
行遴用,尚未遴得合格人員者。
(三) 編制內護理人員請假或受訓者。


四 依第三點進用之特約護理人員,於進用原因消滅時,應無條件終止契 約。


五 依本要點進用之特約部分工時護理人員之報酬,依其所具執業資格, 分別照服務機構編制內護理師或護士最低等級之俸級 (以俸額及專業 加給二項合計) 按每月工作時數折算支給 (每小時支給一百九十二分 之一俸給數額之報酬) ;擔任晚班、夜班者,比照該機構護產人員晚 、夜班費支給標準依實際工作時數折扣加給之。


六 依本要點進用之特約護理人員所須之經費來源由原編列預算之人事費 項下支應。


七 各機構依本要點進用之特約護理人員,雙方應訂立契約記載左列事項:
(一) 期間。
(二) 報酬及給酬方式。
(三) 擔任工作內容。
(四) 特約人員違背義務時應負之責任。
(五) 其他必要事項。


八 特約護理人員於離職時得由服務機構按實際工作期間及時數出具工作證明,但不得據以採計為公務人員之相關年資。


九 特約護理人員不適用公務人員請假、考績、保險、退休、資遣、撫卹、生活津貼及福利互助等有關法令規定,但在特約期間死亡或因公傷病,得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因公受傷必需治療或休養時,得依契約之工作時間酌給公假,至特約期間屆滿為止,公假期間支給報酬。
(二) 病故或意外死亡者酌給遺族相當四個月報酬金額之一次撫慰金。
(三) 因公死亡者酌給遺族相當十個月報酬金額之一次撫慰金。


一○ 特約護理人員應依約定時間到 (退) 勤,如有違反服務機構之規定,服務績效欠佳或其他不法行為,得由其服務機構逕行終止契約。


一一 部分工時制特約護理人員,應領有護理師或護士證書,並需辦理執業登錄。
公(發)布時間:
民國 81 年 01 月 14 日